2)第8部分_犯罪心理档案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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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泛红迹象。

  处理完尸体,最后一步便是抛尸了。至于抛尸的次数,如韩印昨夜的分析,共为两次:凶手先乘公交车于虎王山抛掉头颅,后以自行车一次性抛掉其余部分。先来分析第二次抛尸:起点为作案现场,凶手在越过心理安全距离之后开始抛尸。这个心理安全距离,没有确定值,主要还是要根据环境、交通工具和气力等来决定,理论上当然是越远越好,但也有就近抛尸的。比如2011年某碎尸案,凶手便把被害人的尸体碎块抛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。说回本案,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,终点为古江边,这是凶手明确的,其余地点的选择带有一定的随意性,主要是根据负重和隐蔽性以及行路方便与否来定的,绝对谈不上故意抛尸闹市,企图挑战警方。那么第一次抛尸虎王山的意图,肯定是想掩盖死者身份,或者尽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时间。至于凶手为什么不把头颅往虎王山密林深处抛,其实答案很简单,那是源于人类对黑暗和未知危险的恐惧。韩印昨夜曾恶作剧似的试探康小北,称他听见远处树林里有响动,当时作为持枪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惧色,何况孤身一人的凶手,他是杀人恶魔,但并不是真的魔鬼。

  还有,“1·18碎尸案”中那些对于凶手了解人体结构、熟知解剖学、可能有过职业经历的分析,在韩印看来太过想当然,长达一个多星期的碎尸行为,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。

  合并四个步骤,“1·18碎尸案”的性质便很清楚了——是一起比较常见,由暴力强奸,导致局面失控,进而杀人灭口,毁尸灭迹的案例。本案中,凶手的所有动作,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,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。

  什么是犯罪标记?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,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,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,具有一定的独立性。而在“1·4碎尸案”中,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。

  在“1·4碎尸案”中,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。

 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:第一种,动机明确。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,扰乱办案思路,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。对“1·4碎尸案”来说,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,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,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,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。

  第二种,属心理性动机。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,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,从而获取成就感。此种模仿犯罪,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,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。但“1·4碎尸案”,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,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,韩印相信王莉一定还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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